「公投討黨產」提案理由書
中國國民黨在黨國不分的威權體制下,運用各種違法或不當方式取得國家資產,並利用特權投資經營事業,壟絡財團,形成長久以來令人詬病的金權政治。過去國民黨財委會的主管經常由中央銀行總裁、主計長或財經首長兼任,正是「黨庫通國庫」的明顯例證。追討國民黨黨產的最重要意義,乃為實現「轉型正義」及促進政黨政治的健全發展。
國民黨於2006年8月23日所發布的「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黨產總說明」中,也明白承認至少從1950年到1988年,國民黨的黨產是「黨國一體、便宜行事」,這在當時宣稱已經實施民主憲政的台灣,是公然違憲之舉。
「轉型正義」係新興民主國家對過去一黨獨大政府的不義行為進行彌補,包括追究迫害者的責任及對追討不當利益。「轉型正義」不僅關心調查過去,更重大的意義在於建構理想的未來。透過轉型正義的伸張,能使國家及人民擺脫歷史的枷鎖,向前邁進,建立公平與正義的新體制。國民黨在「黨國一體」的時代,以接收日產、轉帳撥用、撥歸經營、接受國家預算補助、委辦或賤價移轉等方式,取得國家資產,有些形式上即明顯違法,有些則違反實質正義,國民黨不能簡單以「特殊歷史背景」一筆帶過,卻仍然享受這些不法不當取得黨產的成果,用國家資源支應政黨人事、行政與競選經費,永遠坐享「不正義」的成果,這正是最大的「貪腐」。
在民主憲政國家,政黨財務公開與公平競爭,係政黨政治最基本的原則。故政黨的合法財源應僅限於黨費、政治獻金及競選補助金,其餘財產皆違反憲政民主原則。而且,國民黨於1994年2月28日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提出的「法人登記聲請書」,填載該政黨的出資方法為「黨員繳納黨費及捐贈」,因此,國民黨對於本次公投的立法原則,即「除黨費、政治獻金及競選補助金,政黨擁有的其他財產都推定為不當取得的黨產,應該歸還給國家。」根本沒有立場反對,因為這正合乎國民黨自己向法院申報的內容。
事實上,國民黨長期以來利用特權所累積的龐大資產及黨營事業,作為籠絡財團、媒體及選民的籌碼,並使其他政黨處於不公平的競爭,台灣民主政治的健全發展與杜絕「黑金」的根源,與追討國民黨黨產,息息相關。唯有徹底解決國民黨黨產,還財於民,我國國政黨政治發展才能步上正軌,真正地落實民主憲政。
誠如德國處理前東德共產黨黨產的主要意義,在於「正義的重建」及「構建平等的政黨競爭環境」,並非清算或政黨惡鬥。有鑑於國民黨不但無誠意歸還不當黨產,還刻意加速「出脫」黨產,換成現金,企圖永遠享受大筆金融資產的利益。
若全民再坐視不管,國民黨就要把黨產賣光了,全民追討黨產已到了關鍵時刻!故全民有必要透過公民投票,課予立法院制定「政黨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」的義務。本次公民投票對於立法院有法律拘束力,並且可以溯及既往,要求國民黨已「脫產」的部分償還其價額,不讓國民黨這幾年的脫產行為得逞。若本案經投票通過,根據公民投票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,立法院必須依下列立法原則,於下一會期休會前完成制定「政黨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」:
1.基於民主體制政黨的本質,政黨收入應該僅限於黨費、政治獻金及競選補助金,政黨擁有的其他財產都推定為不當取得的黨產,應該歸還給國家。
2. 特定政黨控制其人事、財務或業務經營的法人、團體或機構,應該視為政黨的附隨組織,其財產應列為清查與追討的範圍。
3 監察院於2001年4月6日的調查意見,已認定國民黨黨產不符合「實質法治國原則」,應償還國家。因此,國民黨於2001年4月6日之後所處分的黨產,都視為脫產行為,國民黨應償還其價額。
4 由超出黨派的公正專業人士組成委員會,賦予強制調查與追討黨產的權力。該委員會並得將國民黨黨產及其附屬機構的資產,包括黨營事業的持股,予以扣押或凍結,以防止脫產。
1 則留言:
反貪腐,要清廉,請問各位可能影響國家未來的主人們,如果立委是用錢買出來的,這立委如何不貪腐,能清廉。絕不可出賣我們自己的良知及子孫幸福的未來,當司法無法全面主持正義時,大家一起來 甲買投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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